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郝斌,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起、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
审 判 长 沈志学 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 代理审判员 王 尧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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