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忆平、刘海霞,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家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被告杜家容丈夫。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书记员:马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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