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刚,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鹤岗市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庆市铭飞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鹤岗市东山区。被告:李永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鹤岗市东山区,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春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鹤岗市东山区,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贾秀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鹤岗市兴安区,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包福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鹤岗市。被告:王鲁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乔淑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菜园乡新生村。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永某、乔淑云、李永建、吴春艳、贾秀云、包福臣、王鲁波、乔淑清、黑龙江省龙之饮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在本院作出裁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6.0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书记员:周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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