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东
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宋某某
袁某某
杨某某
原告刘广东,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钢,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现住清河县。
被告宋某某,女,现住清河县。
被告袁某某,男,现住清河县。
被告杨某某,男,现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某某、宋某某、袁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判长:王海梅
审判员:王贞
审判员: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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