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告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告李平贵,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告宋春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告李立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王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308国道以南东环路东邢德路北琉璃庙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长安西路春风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某、巩某某、李平贵、宋春妹、李立勇、王红、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李某、巩某某、李平贵、宋春妹、李立勇、王红、河北一犇农机有限公司、冀州市中欧华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95元,减半收取12248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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