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陈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张某某、陈迎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陈迎某的具体住址、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彦审判员闫恒新 人民陪审员 闫 明 亮
书记员:吴艳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