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米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张云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宋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周金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王东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八里庄。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沧州临港环球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崔某某、米淑华、张云敏、宋淑霞、周金刚、王东峰、黄骅海华玻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临港环球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刘广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广东负担。
审判长 谷 莉
审判员 翟 涛
审判员 李 宁
书记员:刘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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