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东
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杨丽娟
宋坤来
原告刘广东,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钢,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现住清河县。
被告杨丽娟,女,现住清河县。
被告宋坤来,男,现住清河县。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宋某某、杨丽娟、宋坤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根据原告诉状中被告的地址和手机号码向被告宋某某、杨丽娟、宋坤来送达诉状通知被告应诉,宋某某、杨丽娟手机不通,宋坤来已送达,宋坤来也联系不到宋某某、杨丽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
审判长:王海梅
审判员:刘惠军
审判员: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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