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叶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第三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叶少林、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10元;2、两被告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以100,01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被告叶少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为6个月,被告叶某某自愿共同还款。后原告按约将借款转入被告叶少林指定的账户,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始终未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所涉诉讼的诉状由刘文中律师以刘广东代理人的名义提交,诉讼过程中也均由刘文中律师以刘广东代理人的名义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本院约谈刘文中律师,刘文中律师自认起诉状以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均非刘广东本人所签,而系案外人石某某代笔,且刘广东本人不同意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刘文中律师以非经刘广东本人签字的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起诉至本院,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刘文中律师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刘广东对于此之前的相关法律行为进行过授权或者追认;此外,据刘文中律师称,刘广东不同意到庭,本院亦无法审核确认本案所涉诉讼是否系刘广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广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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