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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向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琼,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占斌,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琪玮,男,汉族,该公司员工,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男,土家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3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昊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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