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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幸福与徐某某、吕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竹溪县。
被申请人:吕海某,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幸福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吕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幸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海某所有的冀H0D72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扣押措施,且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幸福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幸福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吕海某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幸福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吕海某所有的冀H0D72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吕海某所有的冀H0D72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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