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农民工,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菲,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鸿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96号。
法定代表人:冯翠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吟颂,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谈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勇,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向前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汉鸿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前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2日撤回了对第三人向前兴的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7月10日以相关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全部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元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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