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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张晓清(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清,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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