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原告:韩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港窑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婉,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韩某与被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韩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05700.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韩某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冻结被告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5700.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莉
书记员:盛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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