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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某某支队蔚县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某某市蔚县。
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某某支队蔚县大队。地址:河北省张某某市蔚县张石高速南杨庄服务区。
负责人杨中华,任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某某支队蔚县大队高速交警行政许可监督一案中,以该纠纷已和解为由。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庞 哲 审判员 杨永才 审判员 白万涛

书记员:刘茜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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