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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新与邵青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邵青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新与被告邵青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新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刘某新负担。

审判长  刘大威
审判员  薛 薜
审判员  耿鸿雁

书记员:鲍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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