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义(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义,系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确认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刘某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刘某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审判长:邱剑
书记员:吴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