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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要求宣告确认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义(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义,系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确认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刘某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刘某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审判长:邱剑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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