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29号天天家园南区门市1-5层。负责人:王艳,任经理。
刘某某与张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元春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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