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连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梁温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艳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温某、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梁温某、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20元,计354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甘雯
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
人民陪审员 陈汉平
书记员: 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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