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冀F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冀FX**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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