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王某某、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姜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张岩(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姜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李庆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倩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建新,被告姜某某、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涛、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合理合法的损失应获得相应赔偿。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护理费438.97元、误工费7415.88元、鉴定费1400元、施救费600元、痕检费800元、酒检费4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医疗费6626.36元,经核实票据,本院支持6028.36元,开滦总医院开具西药费598元票据,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系城镇户口,故伤残赔偿金本院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6元计算,为20372元。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虽原告未提供票据,但交通费系原告就医产生的必然费用,本院酌情支持400元。原告主张车损105450元,因原告提供公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故本院采信重新鉴定公估报告,确定原告车损为75339元。原告主张公估费3160元,因公估系单方委托,有损被告对保险标的损失的知情权,由被告承担显失公平,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因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按照50%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级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起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各项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7874.71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刘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案件受理费1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合理合法的损失应获得相应赔偿。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护理费438.97元、误工费7415.88元、鉴定费1400元、施救费600元、痕检费800元、酒检费4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医疗费6626.36元,经核实票据,本院支持6028.36元,开滦总医院开具西药费598元票据,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系城镇户口,故伤残赔偿金本院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6元计算,为20372元。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虽原告未提供票据,但交通费系原告就医产生的必然费用,本院酌情支持400元。原告主张车损105450元,因原告提供公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故本院采信重新鉴定公估报告,确定原告车损为75339元。原告主张公估费3160元,因公估系单方委托,有损被告对保险标的损失的知情权,由被告承担显失公平,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冀B×××××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因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按照50%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级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起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各项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7874.71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刘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案件受理费1394元)。

审判长:陈倩倩

书记员:杜雪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