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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毛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燕卿,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毛某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11号图书馆大楼4楼。
代表人林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毛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思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刘某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思友

书记员: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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