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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定州市新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定州市新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新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定州市新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江永
审判员:吕恒军
审判员:王光磊

书记员:姜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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