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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姚某与刘某某、蒋美英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丽,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蒋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刘2(父女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昕。
  原告刘某某、姚某与被告刘某某、蒋美英、刘2、刘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时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建萍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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