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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侯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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