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弟,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孙某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与孙某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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