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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康志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康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张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康志军、张婵名下22.4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刘某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志军、张婵名下22.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申请人刘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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