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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方,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占水 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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