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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焦亚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焦亚坤
李成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
杨富军

原告刘某,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亚坤,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成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4号)。
代表人张小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富军,系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与被告焦亚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长:刘瑞升

书记员: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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