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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陆某与上海卡某洗衣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明(系原告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卡某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项丽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陆某与被告上海卡某洗衣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陆某以与被告上海卡某洗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刘某、陆某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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