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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钟某某温峡口水库管理处库区大水面养殖经营中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蘶,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凤,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温峡口水库管理处库区大水面养殖经营中心。住所地:钟某某洋梓镇温峡水库。
负责人:刘贵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云,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温峡口水库管理处库区大水面养殖经营中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某某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 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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