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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胡某某、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郭某
梁会莲

原告刘某某,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住隆尧县。
被告郭某,住隆尧县。
被告梁会莲,住隆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被告郭某、被告梁会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志中
审判员:姚小丽
审判员:贾婷婷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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