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文,系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被申请人:刘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刘某某与罗某、刘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某、刘艳丽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54号2幢1单元3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石首市不动产权第000141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某某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罗某、刘艳丽所有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54号2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石首市不动产权第0001410号];二、对申请人刘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碧玉街富锦苑A5-3(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00539)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斌
书记员:刘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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