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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男,生于1966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志刚、付艳华(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村。
法定代表人:杨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三、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调字(2017)5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申请人刘某某为保证执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关闭退出奖补资金中8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关闭退出奖补资金中的8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波

书记员: 陈晓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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