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喻宏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陈杨(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97号龙潭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31056649G。
法定代表人:汪周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峡灵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3542077X。
法定代表人:叶明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节(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朝军(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二百五十七条、笫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群峰 审 判 员 林桂玲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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