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小队,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队与被告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队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29元均由原告刘小队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书记员:卢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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