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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蒋妹娟(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蒋妹娟,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撤销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俊清、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妹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陈述,2014年4月15日在霸州市文广新局办公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在场人有原被告及房东曾浩、文体局工作人员刘辉、曹金马等人。签订协议后没有进行股权登记,没有移交财产清单。被告陈述,灯火辉煌娱乐广场是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股权转让问题,如果移交财产应提供移交双方签字确认的财产清单。
本院根据庭审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因被告对原告证据1、2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合同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撤销除以上条件外,不能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而撤销。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原告将灯火辉煌娱乐广场100%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承担该广场的债权债务,不能证明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根据庭审,亦不存在一方重大误解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和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予交纳视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合同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撤销除以上条件外,不能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而撤销。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原告将灯火辉煌娱乐广场100%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承担该广场的债权债务,不能证明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根据庭审,亦不存在一方重大误解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和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温少波

书记员:刘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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