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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路与孟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小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拴军,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县会宁中学退休职工,现住邢台市人民大街凤巢园南区邢台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人民大街凤巢园南区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召,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小路诉孟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刘小路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小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小路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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