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绍强,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8年7月11日,原告经被告业务员夸大推介,参观了被告现场,签署了《服务合同书》,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你一言,我一鱼”餐饮项目单店运营指导,原告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39,8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先行购买相关物料,为顺利开办店铺,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了物料定金18,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提供任何服务,且采取避而不理的方式拒绝原告合理诉求。而为履行该餐饮项目,原告产生了租赁店铺、购买设备及店铺装修的相关损失。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运营指导服务费39,800元,物料定金18,6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租、装修等损失235,587.50元,并承担合同违约金19,900元以及物料定金罚金18,600元。
被告上海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持有的商号、餐饮项目等经营资源,并对原告经营进行运营指导和培训,原告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原、被告的合同关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本案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松江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服务合同书》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即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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