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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某与舒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小某
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舒金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

原告刘小某。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舒金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应城市蒲阳大道85号。
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小某与被告舒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某以被告向其支付了保险金,无需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小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小某负担。

审判长:周红兵

书记员:普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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