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宗,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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