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黎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
李某苹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苹。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段书文
审判员:李健
审判员:李艳秋
书记员:陈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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