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高小双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
李志强
张守增(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高小双(系原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北区。
负责人:朱薪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守增,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冰
书记员:王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