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松,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健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发路4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国。
被告:邱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匡新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匡新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肖冬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武汉品卓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水产养殖场钢结构产品生产扩建项目综合楼-1栋1-12层(12)。
法定代表人:邱晶。
被告:湖北银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江许路。
法定代表人:王元年。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汉市健骄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邱建国、被告匡新姣、被告匡新安、被告肖冬清、被告武汉品卓时装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银畅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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