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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志必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犀。
被告:武汉志必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中营寺三居。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
被告:黄小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谢红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王文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志必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小犀、被告谢红玉、被告王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志必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小犀、被告谢红玉、被告王文俊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范围为人民币6,2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志必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小犀、被告谢红玉、被告王文俊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 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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