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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志必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松,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犀。
被告:武汉志必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中营寺三居。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
被告:黄小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谢红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王文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志必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小犀、被告谢红玉、被告王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书记员: 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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