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立成。
委托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永兴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京山县永兴镇义和村。
法定代表人袁海峰,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金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京山县永兴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忠华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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