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树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华兴居委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英,男,住址元氏县,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华兴居委会推荐。被告:何振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振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路英
书记员:齐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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