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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何振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树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华兴居委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英,男,住址元氏县,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华兴居委会推荐。被告:何振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振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路英

书记员:齐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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