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某
刘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陈荣满(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荣满,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文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属的两辆汽车发生火灾原因,对该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对该事故有过错,对被上诉人车辆燃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停车时是上诉人先停、被上诉人后停且停车距离较近,但我国法律对两车之间安全距离没有明确规定,故上诉人以此主张减轻责任于法无据。因双方车辆停放在道路以外的汽车修理部附近,既没有在道路上,又未在行驶中,不属于行驶中的车辆,故无论被上诉人的车辆是否有合法手续,作为合法财产被烧毁均应受法律保护。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760元,由上诉人王文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属的两辆汽车发生火灾原因,对该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对该事故有过错,对被上诉人车辆燃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停车时是上诉人先停、被上诉人后停且停车距离较近,但我国法律对两车之间安全距离没有明确规定,故上诉人以此主张减轻责任于法无据。因双方车辆停放在道路以外的汽车修理部附近,既没有在道路上,又未在行驶中,不属于行驶中的车辆,故无论被上诉人的车辆是否有合法手续,作为合法财产被烧毁均应受法律保护。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760元,由上诉人王文某负担。
审判长:甄飞
审判员:李岩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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