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0月10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昕,克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万淑芳,女,1972年8月16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万淑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祥,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尊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万淑芳、万淑霞、刘尊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8.00元退还给原告刘某某438.00元,应收50.00元。
审判员 李明岩
书记员: 孙萧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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